|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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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 十堰市凌海工贸有限公司 十堰腾泓工贸有限公司 十堰茂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十堰市凌海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腾泓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茂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吴春、褚世耀、***、吴兰所有的价值21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债权、股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