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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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第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0,13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担4993元,原告***负担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