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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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冀E×××××欧曼重型自卸货车归原告***所有;不得强制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邢台县应急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冀0521执异68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