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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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1888.63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9月7日的利息1911.88元;以及从2019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以上利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律师费10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7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