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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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民兴残疾人运输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80,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330,004.36元; 四、由被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50,000.00元; 五、由被上诉人大方县八堡彝族苗族乡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22,11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73.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536.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53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5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