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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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丰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丰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水泥款37150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