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城市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然气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禹城市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6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禹城市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8412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