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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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东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兰州德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指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上诉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9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