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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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升鑫铝业有限公司 诸暨市升鑫酒业有限公司 绍兴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诸暨升鑫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358991.59元及该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均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诸暨市升鑫酒业有限公司、***、***、***对浙江诸暨升鑫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绍兴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对诸暨市升鑫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656号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绍兴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8元,由五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