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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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益标纺织品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32906.91元(截止2019年7月28日),合计本息1432906.91元,并承担1407333.28元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违约金70000元。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10014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对***、***应偿付的借款本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在***、***提供抵押的房屋【坐落:江阴市金都御庭37号;不动产权属证书: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9669号】在最高额275805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江阴市益标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应偿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的借款本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至本院;本院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已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