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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苏州艾迪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市正兴电路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3968号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

负责人:王元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艾迪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告:昆山市正兴电路板有限公司,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告苏州艾迪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正兴电路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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