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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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程模具(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730.74元以及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4月25日,欠利息1758.04元,此后以123730.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635元。 三、被告博程模具(昆山)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220元,合计2731元,由被告***、博程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负担2731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措施申请费共计2731元,本院予以退还,四被告应当负担的2731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7291,开户行: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