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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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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0元,由福州米厂负担3990元,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7-12-22
发布日期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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