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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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27738.88元。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427738.88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赔付之日止)。 四、驳回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5878元,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966元,由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12元。二审受理费14557元,由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54元,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3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