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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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刘阳服装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虎门***服装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54,577.67元; 二、被告东莞市虎门***服装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虎门***服装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9元,减半收取619.50元,由被告东莞市虎门***服装店、***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