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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77214.3元,向被告***垫付的4132.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8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负担164元,被告***负担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