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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临沧市广康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280666.67元及利息(计息本金为9490666.67元,至2014年6月6日欠息1535500.44元,2014年6月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 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7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991元,由原告***负担29991元,由被告***、被告临沧市广康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