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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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的《铬矿购销合同》; 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货物总金额558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堆存费101268元; 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跌价损失397344.18元; 驳回原告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47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73元诉讼费、5000元保全费;原告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59元诉讼费。 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