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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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楚雄翌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元谋博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姜庭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单位楚雄翌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姜庭文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927.8405万元(含扣押在案的明阳尚郡五套房产拍卖后的价款)。 六、责令被告单位元谋博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姜庭文、刘彬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627.8959万元(含扣押在案的明阳尚郡五套房产拍卖后的价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