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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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怀化嘉丰源置业有限公司 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 二、被告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9493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前述94930元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1040元,共计1635元,由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