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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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化市众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113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怀化市众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贻青,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怀化市众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永庆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尚灵谦 书记员曹知文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