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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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卓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思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桂林卓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19年11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469368.44元,此后的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至借款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桂林卓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广西桂林思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灌阳县灌阳镇灌江路三宗土地[土地证号:灌国用(2013)第XXX号]及地上建筑物在本案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5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277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广西桂林卓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桂林思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54元『收款单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