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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895号民事判决; 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保险合同编号:8808000000158648)2018年度保险费2509.26元,并豁免“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保险合同编号:8808000000158648)自2017年7月21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负担143元,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共同负担12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负担143元,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共同负担12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