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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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三维瑞德焦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537165.5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止,以剩余货款53716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9元,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