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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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91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0元,由原告负担19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