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5314.9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元(不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调解部分由***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401.5元,由***负担348.5元,***负担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