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9民终1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端伟,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黄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险宁德公司”)、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2019年5月24日15时20分许,***驾驶蕉城闽J×××××号普通摩托车,沿宁德市区闽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宁德市时,与沿闽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宁德市掉头由***驾驶闽J×××××号小型客车相碰撞,造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通过简易程序处理认定:***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宁德市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天数3天,共支出医疗费2751.92元。闽J×××××号小型客车车辆已向平安财险宁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已支付给***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275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710元、误工费18361元、交通费6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28462.92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按责论赔。由于***的损失并未超过交强险的分项限额,故由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平安财险宁德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8462.92元,扣除***支付的1000元,还应赔偿27462.92元。***垫付的1000元由保险公司予以返还。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赔偿27462.92元,上述款项均直接汇入***的银行账户;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负担197元,由平安财险宁德公司负担284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富强 审判员沈鸣鸣 审判员林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陈秀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