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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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 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047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承担(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6-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