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60元,减半收取22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080元,由被告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