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襄阳分公司 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襄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15151.5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由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