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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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英山全顺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合肥市轮动方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英山全顺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英山全顺有限公司其他损失325077元的50%即162538.5元; 三、驳回原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英山全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为569元,由原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英山全顺有限公司和被告合肥市轮动方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负担2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