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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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50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50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1443.04元,支付***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时直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