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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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志雄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明学彪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明学彪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志雄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吴振华、周海阳所有的坐落于青云谱区洪都生活区南飞公司宿舍×区×栋×单元×房屋一套(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