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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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6804.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3月8日的利息为17203.35元,剩余利息以56804.1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的标准,自2019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