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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25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99.1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12899.15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4300元,核定给付标的12899.15元,占请求标的的90.2%,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2元,被告***负担7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