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847374.51元以及截止2020年1月7日的利息6585.05元,并从2020年1月8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3124‰支付罚息至该款付清时止。 二、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镇XX村X组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履行完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渝(XXXX)南川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X号的抵押责任后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镇XX村X组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履行完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渝(XXXX)南川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X号的抵押责任后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