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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梅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苏州富龙金属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富龙金属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款人民币6234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富龙金属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140元,由原告苏州富龙金属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2773元,由被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6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被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