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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7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7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杭州台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双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87812.1元; 三、驳回中山市双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产品质量鉴定费105000元,合计120600元(中山市双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双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1525元,杭州台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9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杭州台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601元,中山市双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99元(比对一、二审交费及负担情况,杭州台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径付59075元给中山市双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径付9601元给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双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径付199元给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