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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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晟普商砼有限公司 中土置业(沈阳)有限公司 锦州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土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沈阳晟普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8630元及利息(以货款1198630元为基数,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如年利率超过6%,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中土置业(沈阳)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沈阳晟普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66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6元,均由上诉人中土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