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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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珠海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路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路强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珠海公司工程款889766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珠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被告浙江路强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9-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