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8)粤128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8)粤128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四会市人民法院(2018)粤128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对***提供的四会市城中街道桥下二巷十座14号(七楼)的房屋及土地[粤房地他项权证四他字第0100011981号]的拍卖款、变价款在上述第二判项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支付律师费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229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