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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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清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涞水县鹏康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3民初260号 原告:***,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时然,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鹏康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尹术清。 被告:涞水县清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术清。 原告***、***与被告涞水县鹏康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涞水县清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