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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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滕国用(2011)第086号],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