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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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东营鼎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鼎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04077.75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东营鼎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以其出质股权(上海克拉方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845.070400万元人民币)进行质押担保,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对其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东营鼎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62元,由被告东营鼎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4800元,由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负担5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