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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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3民初673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梅,系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685。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廷超,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9107495334。 原告***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于4月8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