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永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永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32民初101号 原告:山西永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军荣,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红元,山西芝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汾市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汾市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永和县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永和县人,住***。 原告山西永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永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原告按山西永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