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上诉人买买提吐逊·阿布都如苏力支付工程款2485696.89元; 三、驳回上诉人买买提吐逊·阿布都如苏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019元,减半收取19509.93元,由上诉人买买提吐逊·阿布都如苏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19.86元,由被上诉人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