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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店湾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店湾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帮助购买货款11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店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80元、原告***负担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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