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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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复50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男,1968年4月30日生,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河西区。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女,1968年7月13日生,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表人:冯建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109号东方星苑十一号楼七层7-3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阎良法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乳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不服阎良法院(2019)陕0114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阎良法院在审查陕西秦农乳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程序中,作出(2019)陕0114执异24号执行裁定赋予当事人救济途径有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法院(2019)陕011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森审判员屈娓审判员黄金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璐璐1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复50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男,****年*月**日生,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女,****年*月**日生,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住***。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乳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冯建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阎良法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乳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不服阎良法院(2019)陕0114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阎良法院在审查陕西秦农乳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程序中,作出(2019)陕0114执异24号执行裁定赋予当事人救济途径有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法院(2019)陕011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森审判员屈娓审判员黄金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璐璐1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