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西水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西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958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即2017年11月11日); 二、被告西安西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办理其购买的西水·水岸阳光2幢1单元14层114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被告西安西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934元(截止2019年9月27日),并支付从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以127255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8元,减半收取207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039.5元,被告承担1039.5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